| 发布时间:2017-06-22点击次数:275 |
《全椒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
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,在限制燃放区域内,除每年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至初五、正月十四至十六外,其他时间,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电子鞭炮。城区限制燃放区域为“从县城东北‘高速收费处’→椒陵大道→襄河大道(原站东路)→高铁沿线→孙塘路→万福路→景盛路(原滨河路)→环清西路→环清北路(途经至石沛路段)→新龙河埂→高速公路沿线→高速立交桥→高速收费处”所合围区域。
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文物保护单位;
(二)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(三)加油站、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;
(四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(五)医疗机构、学校(含幼儿园)、敬(养)老院、图书馆、档案馆、文化馆、商场、影剧院;
(六)风景名胜区、林地、公园、绿地、苗圃;
(七)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、楼梯、屋顶、阳台、窗口;
(八)党政机关办公场所,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、仓储区;
(九)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。
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县委、县政府的决定,自觉遵守《全椒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,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文明市民,共同维护城市环境,为构建更加和谐、文明、优美的全椒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!
